主要统计指标解释

 

从业人员    指从事一定社会劳动并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人员,包括全部在岗职工、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私营业主、个体户主、私营和个体从业人员、乡镇企业从业人员、农村从业人员、其他从业人员(包括民办教师、宗教职业者等)。这一指标反映了一定时期内全部劳动力资源的实际利用情况,是研究我国基本国情国力的重要指标。

城镇单位从业人员  指在各级国家机关、政党机关、社会团体及企业、事业单位中工作,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的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在岗职工+其他从业人员), 不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其中:(1)在岗职工是指在城镇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在岗人员。(2)其他从业人员包括: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民办教师以及在各单位中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在岗人员、兼职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和第二职业者等,反映了各城镇单位实际参加生产或工作的全部劳动力。

城镇单位职工  指在城镇及镇以上的国有经济、集体经济、联营经济、股份制经济、外商和港、澳、台商投资经济、其他经济(不含个体、私营和乡办、村办企业)等各种经济类型单位及其附属机构工作,并由其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包括在岗职工和离岗职工。

离岗职工  指由于各种原因,已经离开本人的生产或工作岗位,但仍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

从业人员劳动报酬   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即工资总额)。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计件超额工资、各种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其他工资)等。

工资总额的计算原则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依据。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按国家规定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还是未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包括在工资总额内。即凡是单位以各种名义发放的现金和实物,只要属于劳动报酬性质并且现行统计制度未明确规定不统计为工资的都应作为工资统计。

职工平均工资   指城镇企业、事业、机关单位的职工在一定时期内平均每人所得的工资额。它表明一定时期在岗职工工资和离岗职工生活费收入高低程度,是反映职工工资水平的主要指标。

计算公式为:职工平均工资=报告期实际支付的全部职工工资总额÷报告期全部职工平均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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