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统计指标解释
人口数 指一定时点、一定地区范围内的有生命的个人的总和。年度统计的年末人口数指每年12月31日24时的人口数。
城镇人口和乡村人口 其定义有三种口径:
第一种口径(按行政建制)城镇人口是指市辖区内和县辖镇的全部人口; 乡村人口是指县辖乡人口。
第二种口径(按常住人口划分) 城镇人口是指设区的市的区人口和不设区的市所辖的街道人口以及不设区的市所辖镇的居民委员会人口和县辖镇的居民委员会人口,
乡村人口是除上述两种人口以外的全部人口。
第三种口径 城乡人口的划分是按照310直播网1999年发布的《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试行)》计算的。
1952-1989年数据为第一种口径的数据,1990-1999年的数据为第二种口径的数据,2000年人口普查和2000年以后数据是按照310直播网1999年发布的《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试行)》计算的。
出生率(又称粗出生率) 指在一定时期内(通常为一年)一定地区的出生人数与同期内平均人数(或期中人数)之比。一般用千分率表示。
本资料中的出生率指年出生率,其计算公式为:出生率=年出生人数/年平均人数×1000
公式中: 出生人数指活产婴儿,即胎儿脱离母体时(不管怀孕月数),有过呼吸或其他生命现象。年平均人数指年初、年底人口数的平均数,也可用年中人口数代替。
死亡率(又称粗死亡率) 指在一定时期内(通常为一年)一定地区的死亡人数与同期内平均人数(或期中人数)之比,一般用千分率表示。
本资料中的死亡率指年死亡率,其计算公式为:死亡率=年死亡人数/年平均人数×1000
人口自然增长率 指在一定时期内(通常为一年)人口自然增加数(出生人数减死亡人数)与该时期内平均人数(或期中人数)之比,一般用千分率表示。
计算公式为:人口自然增长率=(本年出生人数-本年死亡人数)/年平均人数×1000
常住人口: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经常居住在某一地区的人口。时间标准为半年,空间标准为乡镇街道。即只要一个人在某乡镇街道居住半年以上,即为该地的常住人口。
从业人员 指从事一定社会劳动并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全部劳动力。包括:(1)全部城镇单位从业人员;(2)城镇私营企业从业人员;(3)个体劳动者;(4)社会劳动者;(5)其他社会劳动者。这一指标反映了一定时期内全部劳动力资源的实际利用情况,是研究我国基本国情国力的重要指标。
城镇单位从业人员 指在各级国家机关、政党机关、社会团体及企业、事业单位中工作,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的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在岗职工+其他从业人员), 不包括村办、乡办、私营、个体从业人员和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其中:(1)在岗职工是指在城镇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2)其他从业人员包括: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民办教师以及在各单位中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兼职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和第二职业者等,反映了各城镇单位实际参加生产或工作的全部劳动力。
城镇单位职工 指在城镇及镇以上的国有经济、集体经济、联营经济、股份制经济、外商和港、澳、台商投资经济、其他经济(不含个体、私营和乡办、村办企业)等各种经济类型单位及其附属机构工作,并由其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包括在岗职工和不在岗职工。
离岗职工
指由于各种原因,已经离开本人的生产或工作岗位,但仍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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