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统计指标解释
人口数 指一定时点、一定地区范围内的有生命的个人的总和。
年度统计的年末人口数指每年12月31日24时的人口数。年度统计的全国人口总数内未包括台湾省和港澳同胞以及海外华侨人数。
城镇人口和乡村人口 其定义有三种口径:
第一种口径(按行政建制)城镇人口是指市辖区内和县辖镇的全部人口; 乡村人口是指县辖乡人口。
第二种口径(按常住人口划分) 城镇人口是指设区的市的区人口和不设区的市所辖的街道人口以及不设区的市所辖镇的居民委员会人口和县辖镇的居民委员会人口, 乡村人口是除上述两种人口以外的全部人口。
第三种口径 城乡人口的划分是按照310直播网1999年发布的《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试行)》计算的。
1952—1989年数据为第一种口径的数据,1990-1999年的数据为第二种口径的数据,2000年人口普查和2000年以后数据是按照310直播网1999年发布的《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试行)》计算的。
出生率(又称粗出生率) 指在一定时期内(通常为一年)一定地区的出生人数与同期内平均人数(或期中人数)之比。一般用千分率表示。
本资料中的出生率指年出生率,其计算公式为:出生率=年出生人数/年平均人数×1000
公式中: 出生人数指活产婴儿,即胎儿脱离母体时(不管怀孕月数),有过呼吸或其他生命现象。年平均人数指年初、年底人口数的平均数,也可用年中人口数代替。
死亡率(又称粗死亡率) 指在一定时期内(通常为一年)一定地区的死亡人数与同期内平均人数(或期中人数)之比,一般用千分率表示。
本资料中的死亡率指年死亡率,其计算公式为:死亡率=年死亡人数/年平均人数×1000
人口自然增长率 指在一定时期内(通常为一年)人口自然增加数(出生人数减死亡人数)与该时期内平均人数(或期中人数)之比,一般用千分率表示。
计算公式为:人口自然增长率=(本年出生人数-本年死亡人数)/年平均人数×1000
常住人口: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常住的人。时间标准为半年,空间标准为乡镇街道。即只要一个人在某乡镇街道居住半年以上,即为该地的常住人口。
从业人员期末人数 指从事一定社会劳动并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全部劳动力。包括:(1)全部城镇单位从业人员;(2)城镇私营企业从业人员;(3)个体劳动者;(4)社会劳动者;(5)其他社会劳动者。这一指标反映了一定时期内全部劳动力资源的实际利用情况,是研究我国基本国情国力的重要指标。
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 指报告期末最后一日24时在本单位工作,并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劳动报酬的人员数。该指标为时点指标,不包括最后一日当天及以前已经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是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之和。从业人员不包括:
1.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并定期领取生活费的人员;
2.在本单位实习的各类在校学生;
3.本单位因劳务外包而使用的人员,如:建筑业整建制使用的人员。
从业人员平均人数 指报告期内(年度、季度、月度)平均拥有的从业人员数。季度或年度平均人数按单位实际月平均人数计算得到,不得用期末人数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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