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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决策部署,保证源头统计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注重实效、突出重点、发现问题、聚焦法定职责履行、聚焦统计数据质量提升 ”的原则,组织实施2021年专业实地核查统计调查对象数据工作。现制订方案如下:
一、核查内容
(一)统计调查对象贯彻落实310直播网和统计报表(调查)制度情况,是否存在代填代报、违规入库、指令报送等统计违法行为。
(二)统计调查对象是否按照《统计法》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
(三)主要统计指标数据质量。统计调查对象是否按照310直播网和统计制度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报送统计资料,是否存在提供不真实和不完整统计资料等统计违法行为。
二、核查方式
专业实地核查统计调查对象数据工作按“统一组织、按期进行、专业主导、各司其职”的方式实施,实行专业负责制和“谁出数,谁负责数据质量”“谁核查,谁负责”责任制。
(一)工业、贸易、服务业、投资、能源、科技、劳资以本专业联网直报“一套表”统计调查对象库为样本单位,通过《江苏省统计依法行政管理系统》平台,采取“随机”抽选的方式确定本专业2021年实地核查对象。
1.市局本级各专业全年实地核查调查对象总量原则上不少于310直播网本专业联网直报单位总数的2%;各区、江北新区统计局各专业随机抽取本专业核查对象总量原则上不少于本级本专业联网直报单位总数的20%,并报市统计局执法监督局备案。
2.各专业应加强对重点调查对象的数据核查。原则上各专业在3年内应对本专业的重点调查对象(重点指标总量占行业总量70%、重点指标总量排名靠前的调查对象)完成一遍实地核查,核查单位数计入全年实地核查对象总量。
3.各专业对上级统计机构下发的统计调查对象数据质量查询、平时工作中发现的疑似有数据质量问题的统计调查对象,实施实地统计数据质量核查的计入全年实地核查总量。
(二)1年内对已进行过实地统计数据质量核查的统计调查对象不再重复数据核查,但核查过有数据质量问题的统计调查对象可随时进行“回头看”。
(三)各专业处实地核查统计数据质量时,应提前向核查企业所在区统计局发出《南京市统计局统计数据实地核查通知书》(附件1),核查人员一般不得少于两人,应主动向被核查对象出示《统计工作证》或《统计执法证》。核查人员应认真填写《南京市统计局统计数据实地核查笔录》(附件2),收集相关统计报表、财务报表、核实依据。实地核查发现上报数据与核实数据存在差异的,应将产生的原因记录在《南京市统计局统计数据实地核查笔录》中,实地数据质量核查中发现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线索应及时移交执法监督局。各种证明材料及复印件必须有被核查单位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切实做到程序规范、标准统一、过程严谨、结果可靠。
(三、核查分工
(一)执法监督局:制定市统计局专业实地核查统计数据工作方案,协助各专业处组织开展专业实地核查工作,对核查中发现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按照310直播网《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对被行政处罚的企业认定企业统计信用状况,并向社会公示统计一般失信和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负责全年市专业实地核查统计数据工作数据汇总、报告撰写及《南京市统计局统计数据实地核查笔录》复印件等材料的收集存档工作。
(二)各专业处:具体负责本专业实地核查统计数据工作,并于12月31日前将经处室负责人审签的《南京市统计局统计数据实地核查笔录》复印件和《2021年XXX专业全年数据质量核查报告》(附件3)、《2021年XXX专业全年数据质量核查情况汇总表》(附件4)移交执法监督局汇总存档。
(三)各区、江北新区统计局:扎实开展本级专业实地核查统计数据工作,协助做好市级各专业处室实地核查统计数据过程中有关保障工作。
四、核查要求
(一)提高认识。开展专业核查统计数据工作是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等文件要求,从统计源头上不断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和质量的具体行动。要充分认识核查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抓好数据质量核查工作。
(二)注重实效。结合统计数据质量核查工作,深化310直播网的学习宣传,筑牢依法统计、诚信统计、科学统计的思想基础。要认真谋划、统筹协调,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统一规范,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实行“零容忍”,确保统计数据质量核查工作取得扎实成效。
(三)廉洁自律。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等制度规定。专业实地核查工作人员做到服从安排、认真负责、保守秘密、吃苦耐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