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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统计局行政执法主体公示
主 体 名 称 | 南京市统计局 |
主 体 类 别 | 法定行政机关 行使统计执法权的组织 |
单 位 性 质 | 行政机关 |
委托执法情况 | 无 |
联 系 方 式 | 025-68787683 |
办 公 地 址 | 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65号新城大厦D1101、1118室 |
交 通 指 引 | 41路,57路,92路, 129路 ,134路,160路,170路, 186路牡丹江街庐山路站 |
执 法 职 能 | 一、行政处罚: 按行政机关权力法定原则,对以下27种统计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1、对统计调查对象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处罚; 2、对统计调查对象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处罚; 3、对政府统计调查对象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处罚; 4、对政府统计调查对象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处罚; 5、对统计调查对象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处罚; 6、对统计调查对象迟报统计资料的处罚; 7、对作为统计调查对象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处罚; 8、对企业组织或者个体经营户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处罚; 9、对企业组织或者个体经营户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处罚; 10、 对企业组织或者个体经营户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处罚; 11、 对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农业生产经营户拒绝或者妨碍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处罚; 12、 对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农业生产经营户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农业普查资料的处罚; 13、 对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农业生产经营户未按时提供与农业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处罚; 14、 对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农业生产经营户拒绝、推诿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农业普查执法检查的处罚; 15、 对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农业生产经营户在接受农业普查执法检查时,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的处罚; 16、 对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迟报、虚报、瞒报或者拒报污染源普查数据的处罚; 17、 对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推诿、拒绝或者阻挠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处罚; 18、 对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材料消耗记录、生产记录、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记录、污染物排放监测记录以及其他与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有关的原始资料的处罚; 19、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未在规定期限内补正统计资料的处罚; 20、 对民间统计调查组织超出委托权限或者范围实施统计调查活动的处罚; 21、 对民间统计调查组织者强迫调查对象接受调查的处罚; 22、 对民间统计调查组织者冒用政府统计调查的名义组织实施调查的处罚; 23、 对民间统计调查组织者欺骗、蒙蔽调查对象的处罚; 24、 对民间统计调查组织者未经调查对象同意,对外提供、泄露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调查对象身份的信息和数据的处罚; 25、 对民间统计调查组织者发布伪造、篡改的民间统计调查资料,发布时不按照要求说明相关内容,或者不注明资料来源的处罚; 26、 对新闻媒体和其他单位、组织对外发布信息引用民间统计调查资料未注明民间统计调查组织者名称,或者伪造、篡改民间统计调查资料的处罚; 27、对伪造、变造或者冒用统计调查证的处罚。 二、行政强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五条第四、五、六项规定,本行政机关有权采取下列措施:进入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和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进行检查、核对;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
备注 |